問:夫妻相互間簽本票有效力嗎?因為先生常常威脅太太,要趕他走,讓太太很沒安全感。想說房子是先生的名字,再買的房子也是用他的名字,因為那是公家機關分配的,不能用太太的名字,先生很情緒化,動不動就趕她,太太認為沒安全感,他就簽本票給她,這有效力嗎?
答:本票是送給他的是不是?
問:是先生簽給太太,對。
答:原則上先生願意開這本票,因為本票是流通證券,只要他開出來的話,他就要負票據上的責任。所以只要本票的形式、發票日、金額、還有發票人該記載他都有記載的話,就有票據上效力了。
問:比如說他有簽一張協議書,雖然沒有到法院公證,但是如果他趕她走,或是離婚的時候,約定的效力如何?
答:那就是兩個人附條件的契約,附條件的契約當然可以。
問:本票如果沒寫到期日日期呢?
答:沒有寫到期日沒關係,就以發票日為到期日,所以發票日一定要寫。
問:如果他不付,我們就可以拿這去告他是不是?
答:可以聲請本票裁定就可以。
問:有效力就對了,不用經過公證?
答:不用。
票據法第 29 條
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前項特約,應載明於匯票。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
票據法第 65 條 (到期日)
匯票之到期日,應依左列各式之一定之:一 定日付款。二 發票日後定期付款。三 見票即付。四 見票後定期付款。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份,視為全部到期。前項視為到期之匯票金額中所含未到期之利息,於清償時,應扣減之。利息經約定於匯票到期日前分期付款者,任何一期利息到期不獲付款時,全部匯票金額視為均已到期。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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