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

租賃契約終止時房東逕行搬走東西的法律責任

問:我向人家租房子,押了兩個月的房租,押金扣完了,他就要搬。我一直還沒找到房子,所以房東就直接請貨運行把我裡面的東西全部搬走,這樣子的話我要怎麼處理?

答:他不可以直接搬你的東西,只能官司打贏以後請求法院來強制執行才可以。

問:他沒有先知會我一聲,也沒有給我兩三天的期限,直接找貨運行來搬走了。

答:他現在搬走,有竊取故意的話,就有竊盜的罪嫌;假設他沒有竊取的故意,他把東西搬離開而沒有經過我們授權的話,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你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問:我現在要怎麼做?

答:現在東西你找得到嗎?

問:他把東西搬到哪裡去我知道。我剛剛有打110,因為我是開計程車,我人在外面沒辦法到場,警察有到現場去了。

答:你就先報警好了,說你的東西被某某人搬走,如果他有盜取嫌疑的話,就可以去報警了。

問:我直接報警就可以了。

答:因為現在你不知道東西是不是被偷。

問:我老婆在家,他沒有知會我。

答:你老婆在家,他強行搬走的話,他就有妨害自由的嫌疑,強暴、脅迫妨害人家行使權利的話,他就有妨害自由的嫌疑。這種情形可能先報警處理。

問:等警察來的時候,我可以直接向警察說嗎?

答:所你你先報警處理好了,這種情形有涉及到刑事的責任。

問:要跟警察怎麼講?

答:你就把它實際情形跟他講就好了。然後對方涉及到刑事責任,當然我們依法訴追,然後再由警察找他製作筆錄。

問:我沒有什麼事情吧?

答:先從這樣來解決比較快一點。


民法第 184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450 條

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前項終止契約,應依習慣先期通知。但不動產之租金,以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定其支付之期限者,出租人應以曆定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之末日為契約終止期,並應至少於一星期、半個月或一個月前通知之。


刑法第 304 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20 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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