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23日 星期六

寵物誤傷他人,飼主是否需負法律責任?

連日來的大雨終於放晴,歐介也藉這個難得的機會帶著愛犬巨怪到住家附近的公園去散步。然而或許是太過開心的原因,巨怪到了公園便四處狂奔,結果竟不慎將在公園裡面玩耍的小明給撞倒在地,導致小明腳部受有輕微之擦傷。試問,本案法律關係如何?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是以除非歐介可以證明有上開規定但書之免責事由,否則小明依法得向歐介請求醫藥費用之賠償。

二、 再者「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動物保護法第20條亦定有明文。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曾以90年農牧字第900040362號公告:『23公斤以上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作為防護措施。具攻擊性品種或有攻擊紀錄之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除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鍊繩牽引外,應戴口罩作為防護措施』。

三、 承上所述,倘若本案巨怪屬於前開動物保護法及農委會公告的寵物類型,且歐介未採取防護措施,則歐介除了應該對小明負民事醫藥費用之賠償外,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歐介甚至可能被處以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

四、 由此可知,讀者們家中若有飼養寵物,千萬記得做好防護措施,如此除了可以保護他人的身體安全,同時也是保護自己權益的不二法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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