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著作權法規定,「重製」係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而「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合先敘明。
二、本案阿祥於其個人網頁上設定連結至其他網站,此種「在網站上設置超連結連上其他網站內頁」的情況,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個人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個人網頁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重製利用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重製權之侵害。不過仍請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鏈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請特別注意。
三、綜上所述,阿祥對於其個人網頁上所設置之連結網址,必須詳加留意其有無侵害著作權的情形,以免自己也成為侵害著作權的幫助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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