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你是還沒追訴還是已經判刑了呢?
問:是追訴,但是一直找不到他的人,如果說我們要循法律途徑的話?
答:當然這種追訴的話,可以在十年內提出告訴,追訴權時效為十年,但是假設說有告了、被通緝了,這種情況下就變成十二年半了。所以你現在都還沒打官司的話,基本上你要在十年以內主張追訴權了。
刑法第 80 條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 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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