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 星期二

毀婚的民事賠償責任


主:有個蘆洲的朋友,十年前他訂過婚,有公開的儀式,但是他後來沒有結婚,就不了了之了。事情已經過了十年,他現在想結婚了,是不是有法律上的問題要注意的?

答:訂婚的效力並沒有一定強制要結婚,現在對方願意再結婚的話,訂婚雖然過那麼久了,也沒有時效的規定。所以兩個人再用公開的儀式,兩個人以上的證人,有結婚的意思來結婚就會發生效力,他們現在結婚只要去完成結婚的手續就好了。

主:他講的其實沒有很清楚,萬一想結婚的對象並不是訂婚的那個人?

答:如果對象不是那個人的話,訂婚以後不能強迫結婚,所以以前訂婚的時候,可能發生損害賠償的話,對方可以跟他來請求,請求譬如說,因為訂婚有花了一些錢,或者是曾經給他哪些聘禮等等之類的話,對方可以要求他返還,因為我們已經違約、悔婚,但是訂婚不能用強迫的,只能夠有損害賠償的問題。

問:不能說一定要結婚,可是會有些損害賠償的問題。

答:如果對方不是財產上的損害,是精神上有受損害的話,也可以請求慰撫金。

問:所以不了了之可能應該就沒事了。

答:如果對方不追究也就沒事了。



民法第 975 條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民法第 976 條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 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者。

二 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 生死不明已滿一年者。

四 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 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 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 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 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 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民法第 977 條

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982 條

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