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8日 星期二

未經同意而代理的保證


問:我先生有個朋友想要我們幫他擔保,他是新進一個工作需要人家來擔保,我先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我想說沒有關係,就寫了我先生的名字跟蓋了他的印章,現在是沒有問題發生。如果那位朋友在工作方面出了什麼問題的話,我先生需要負刑事上面的責任嗎?

答:因為現在是你幫你先生簽名跟蓋章,你沒有你先生的授權就幫他做了。

問:對,我以為他不會反對,沒想到他非常的反對。

答:所以這種情形以刑事責任來講,他既然沒有授權你,你給他作主蓋章的話,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嫌疑,原則上這在民法所規定並不是日常生活可以代理的,假設日常生活可以代理的話,當然你可以代理他,現在反過來你先生答應你蓋章,但是授權的範圍不是這個,這種情形下,跟對方保證的契約還是有問題,但是偽造文書不一定會構成,要看個案怎麼講。以你這案子來講的話,你先生反對,對方叫他換保就好了,只要當初要求保證的公司或者單位願意的話,就把它解決掉算了。


民法第 756- 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民法第 1003 條

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

夫妻之一方濫用前項代理權時,他方得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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