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9日 星期三

無權處分與偽造文書


問:我和我太太還沒離婚之前,房子是登記她的名字,我自己拿她的印章去把它過戶,這樣有沒有什麼刑責?

答:因為基本上房子是她的名字,一定要經過她本人同意、蓋章,才算是正確的文件。沒有經過他同意,等於是你偽造文書了。你有沒有經過他授權呢?

問:那個房子是我買的,但是他沒有授權給我辦移轉登記。

答:他沒有授權你去過戶的話,那都是算偽造文書。

問:這樣可以有什麼方法?

答:好好跟他談一下這棟房子怎麼處理,如果他同意授權你的話,當然就不會有爭議了。

問:房子都是我的錢買的,還沒離婚之前才過戶,離婚之後他才去告我。

答:不管怎麼樣,因為登記他的名字,只有他有權過戶,既然他沒有授權你,就不可以這樣做。趕快去跟他和解,以後在法院開庭時和解了,就請他不追究了,檢察官或法官也許會給你一個機會也說不定。

問:夫妻之間過戶有關係嗎?

答:不可以,她沒有授權你。

問:印章證明是他給我。

答:她交給你,但是沒有授權你去過戶。除非有人證,可以證明是她要你過戶。

問:印章證明不可以證明嗎?

答:不可以,印鑑證明只是一個單純的證明文書而已,不表示要你過戶。


民法第 767 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

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刑法第 217 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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