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10日 星期一

離婚後子女監護權的歸屬

問:劉律師,我有一個問題想請教,我在八年前和一位大陸籍女子結婚,後來她取得長期居留權,大約半年前我們協議離婚,但我們是因為某些因素而離婚,並非是真的要離婚,而且也為了協助她取得身分證,所以將一個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於她,可是就在這些手續辦完之後她就跟另一名男子同居而藉故離開我,在這無預警的情況下,如果我想要取回子女的監護權時我又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利呢?
答:「離婚」必須要有雙方的意願,不是有被詐騙的情形,或是雙方的虛偽意思表示辦理假離婚的情形,如果雙方並無離婚的意思而去辦理了離婚手續,則有可能涉及到「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偽造文書罪」,並且這個離婚是無效的。當然這必須以將來在法庭上能證明雙方是有虛偽意思表示為前提,否則還是推定離婚是有效的。假設你們的離婚是有效的,而協議書內有關於監護權的歸屬問題原本是協議由前妻所屬,但是如果你認為前妻有不適任時你可以向法院聲請更訂你為監護權人,在聲請更訂監護權人時必須要具備理由,一般而言法院通常是以女最佳利益做為考量,但是如果對方有不適任的情形時你還是必須要向法院提出,包括對方無能力撫養照顧小孩或有其他不名譽之情事且容易對孩子造成影響等情況在內,然後把監護權歸於自己的最有利的情事,例如:經濟能力或是其他對於孩子有更優越之照顧能力等,將這些事證提供於法院,使法官相信監護權歸於你是對子女最有利益之安排,此時法院將監護人更訂為你的機會是相當大的。



民法第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民法第 1055- 1 條

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左列事項:一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況。


刑法第 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1 則留言:

  1. 您好:

    敝姓吳

    有依法律問題想請問您,事關離婚無效訴訟問題:

    原因:我跟前妻於2007.5.1.簽字離婚並到戶政辦理離婚手續,而證人是前

    妻找來告知是由網路找來專業證人,但有一人到場另一人並無到場.在辦好

    離婚後我陸續發現是前妻有了第三者,而且是離婚前半年就在一起,目前他

    們已同居,所以我要訴請離婚無效訴訟有勝算機會嗎?勝訴機會有多大.麻

    煩請您幫我解答,訴訟費用是多少,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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