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離婚後子女探視權


問:我和前妻已經離婚了,在我的名下有間房子,而前妻在房子上有設定五百萬的抵押權,我們離婚時在協議書上有約定離婚後我可以回去探視小孩,但是現在她將房子的門鎖全部換新,導致我無法探視小孩,讓我不知該怎麼辦?

答:現在房子是由你的前妻在使用嗎?

問:是的,之前有答應前妻,因為孩子還小,所以房子由前妻來使用。

答:你是否有共同使用呢?

問:我現在並未住在那裡。

答:如果是只有你的前妻在使用,那麼在她的使用範圍內當然也包含了換門鎖等,但是並不可以因此而影響你的探視權,因為當時有約定你有探視小孩子的權利。

問:但是現在我無法進入探視小孩。

答:這個時候你要以電話連絡,告知她你要探視小孩,請她把時間排出來讓你以探視,因為依照契約是如此。假設她沒有這麼做,那麼你就應該要先做記錄,找出證據或是證人來證明她在什麼時間不讓你探視小孩,往後如果她還是不讓你探視小孩,那麼很明顯的她就是違約,在違約的情況下她的監護權是否有不適當或是請求更訂監護人都是可以向法院請求主張。當然你也可以透過訴訟的方式強制她讓你探視小孩,甚至是向法院請求裁定變更護人為你,只要法院相信你所提供的證據是明確且對孩子是有利的就可以主張。所以這時候你應該先以電話的方式連絡你的前妻處理。

問:而且在這房子裡面還有祖先牌位,我們曾經到調解委員會作調解,但是還是沒用?

答:如果是調解不成立了情況下,那麼可能就要走上民事訴訟一途。


民法第 1055 條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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