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7日 星期五

承攬工作有瑕疵時,定作人之請求權

問:我的房子有漏水的問題,請了一家抓漏公司來處理漏水的問題,而且雙方簽訂了契約,這間公司表示:「完工後五年內如果還有相同漏水的情形發生,他們會免費負責維修到不漏為止。」但是從完工後到現在還不到一年,原本有漏水的地方又開始漏水,我有再請他們公司來處理,可是卻一直沒有下文。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或是用訴訟的方式請求他們返還當初我所支付的費用呢?

答:原則上請這間公司做防水工程,並且雙方有簽訂一份保固契約,這份保固約也是屬於雙方的一個約定,約定五年的保固期限,但是現在才不到一年就發生了相同的瑕疵,這時當然可以依照這份契約向對方主張,如果契約的內容有約定該賠償或是繼續保固時,當然就以契約的約定來處理,在這種情況下,首先你應該要開始收集證據,證明經過對方的修繕之後,在保固期限內又發生了相同的漏水情形,你可以用照相甚至是錄影的方式將損害的情況存證之後向對方請求,如果對方仍不理會時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依照契約的法律關係履行。因為對方並未依契約在保固期間內使你享受到所謂的無瑕疵,所以有違約的情況,這時依照契約是可以向對方提出繼續修繕或是負責善後的請求。



民法第 490 條

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

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第 492 條

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民法第 493 條

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

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

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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