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因為我妹婿車禍過世,他因為都在外面做生意,不知道他在外面還有沒有債務,他有保了一個平安險,所以這平安險跟他的子女要拋棄繼承會不會有關係?
答:他的受益人是什麼人?
問:受益人是他兒子。
答:現在他要拋棄繼承嗎?
問:拋棄繼承是因為他在外面做生意可能有一些債務的問題,保險受益人是他兒子,他兒子如果去拋棄他所有繼承的話,是不是這個險也會拋棄掉?
答:因為他本身發生了死亡的結果,受益的狀況是跟保險公司做一個保險契約,就是說發生狀況以後誰來當受益人,所以基本上拋棄是拋棄被繼承人的債務還有債權,所以都會影響的,你要看保險公司有沒有跟他做特別的約定,把它原本契約書拿出來看一下。
問:他拋棄是在他死亡後兩個月內要去辦嗎?
答:對,但是如果說你怕他有債務的話,你可以在三個月內辦理限定繼承,限定繼承要到法院去辦,限定繼承就是從死亡後三個月內要辦。限定繼承有一個好處就是說多出來的債務他不用負責,多出來的遺產他可以享受。
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154 條
繼承人得限定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
繼承人有數人,其中一人主張為前項限定之繼承時,其他繼承人視為同為限定之繼承。
為限定之繼承者,其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民法第 1156 條
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
民法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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