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須看當時是用何種理由將房子過戶給兒子。第一、將房子過戶給兒子,應該不是買賣,可能是用「贈與」的方式。第二、可能是以「信託」的方式,只是將房子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假設是以贈與的方式,則因為房子已經登記在兒子的名下,所有權人已經是他,所以無法撤銷贈與。但如果只是將房子登記在他的名下而並非是贈與,原則上可以在法律上主張是信託關係,例如:我買了一棟房子,但卻是以他人的名字做登記,今天要終止信託關係,則可能需要發函給他人,告知要終止信託的意思表示,方能將房子移轉回自己名下。所以您可能需要主張所謂的信託關係,且解除該信託關係後將房子恢復為您的名下。但是可能最後還是需要以訴訟的方式,由法官確定之間的關係。
民法第 408 條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信託法第 1 條
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
信託法第 2 條
信託,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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