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18日 星期四

詐欺及誹謗

問:我的太太前陣子因為電視上的算命節目,有打電話過去算命,那個節目說我有兩個孩子,又說我本身有「卡陰」,就是有壞東西附身等等的,所以就叫我太太去買一個玉珮。我只有一個小孩,並不是兩個,我太太問我在外面有沒有小孩。那我想請問一下,向他這樣對我太太亂講,叫他買假玉珮,有涉及到什麼樣的罪責?

答:假設他是故意要誹謗你的名譽,說你有兩個小孩或是有婚外情等等, 當然對方有可能涉汲到誹謗罪,假設他用這種不法的方式來達到讓你太太跟他買玉珮的目的賺取利潤的話,那可能還涉汲到詐欺罪。除了誹謗與詐欺,因為是牽連犯,要從一重處罰以外,在民事上因為他妨害到你的名譽,可以向他請求賠償,雖然你是精神上的損害沒有實質上的損害,但是精神上的損害,你還是可以要求對方賠償的,所以基本上對方已觸犯了民事及刑事的責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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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 339 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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