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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3日 星期一
【今年(民國106年)起 乘載孕婦之小型車不受國道高乘載管制】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表示,秉持孕婦應優先獲得照顧之精神,考量車輛行駛於國道較其他替代道路更為舒適、平穩,故自今年(民國106年)起,乘載孕婦(包含自行開車或搭乘)之未滿三人的小型車,不受國道高乘載管制。
但應特別注意的是,用路人須主動出示「孕期內的孕婦健康手冊」及「附照片之身分證明」等二項證件,且缺一不可,供現場管制作業人員查驗,始得依規定通行。
※參考資料: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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