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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大法訊
2017年2月21日 星期二
【勿將護照隨意交付他人】
護照是國人出國旅行重要的國籍身分證明文件,務必要妥善保管,不要隨便交付他人。
買賣護照、以護照抵充債務或債權、偽造或變造護照,已違反護照條例之規定,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照護照條例之規定,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冒名使用他人護照,要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勿將護照交付他人使用,避免不慎觸法導致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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