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對於酒後違規駕車之汽車駕駛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應接受道路安全講習所開設之「酒駕違規班」及「酒駕再犯專班」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時數,由原先的4小時及6小時,分別延長為6小時及12小時。
另,針對一年內二次以上酒駕違規者開設之「酒駕再犯專班」,亦增加戒酒案例及通知至指定處所實地教育課程,包括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看守所、監獄等各區監理所指定講習處所實地教育,藉由親眼見證因酒後駕車導致傷殘之當事人或家屬、受刑人之案例及現身說法,以強化講習矯正酒駕違規行為之效果。
然而,汽車駕駛人如於接獲道路安全講習通知後,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安全講習者,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4條第3項之規定,得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六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酒後不駕車,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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