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 星期一

【婦女有權於公共場所哺育母乳】

據新聞報導,日前有藝人在社群網站上張貼自己搭乘高鐵時哺育母乳的照片,引起少數網友留言批判。

實際上,依照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之規定,婦女確有權於公共場所進行母乳哺育之行為。按該條例第4條第1項之規定,「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且其選擇母乳哺育場所之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置哺(集)乳室而受影響。又如有違反上開規定,禁止、驅離或妨礙婦女於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者,得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綜前所述,母乳哺育為婦女享有之權利,期望透過法律之保障,大眾能給予其尊重,並予哺育母乳之婦女更友善的哺育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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