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有民眾到嘉義某餐廳用餐,於廁所牆角發現不明紅光,懷疑可能暗藏針孔攝影機,經報警處理,警察介入調查後,發現店長涉嫌偷拍,可能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的相關刑責。
按刑法第315條第2款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所謂「非公開」,是指被害人主觀上展現對該資訊具有不欲他人知悉的隱私期待,且客觀上亦必須存在確保活動隱密性的條件。準此,新聞中店長涉嫌於餐廳廁所內安裝針孔攝影機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倘經查屬實,其會成立上開犯罪。
綜前所述,提醒民眾使用公共廁所時,應先環顧四周牆面是否暗藏不明掛鉤或是紅光,避免不慎成為有心人士偷拍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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