惟,考量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期間;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持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以何種形式(例如修正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特別法或其他形式),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如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民法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參考資料:司法院大法官網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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