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日前三讀通過修正「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之規定,未來短期補習班人員應揭露真實姓名,以避免不適任人員於短期補習班擔任負責人或教職員工,並增訂相關罰則加強管理。
按本次修正之「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3項,明定「短期補習班之招生、書面契約及利用其場址、傳播媒體或其他方法所為之廣告或宣傳,涉及負責人、教職員工姓名時,除立案名稱外,均應揭露其真實姓名,且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形;其負責人、教職員工執行業務及對外招生或廣告,亦同」。
且同條第4項規定,短期補習班擬聘僱教職員工前,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檢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陳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聘僱之教職員工為外國人者,於第一次申請聘僱許可時應檢附外國人原護照國開具之良好證明文件;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教職員工異動時,亦同。
此外,本次修法亦明定補習班人員如知悉有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之情形,應依法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機關通報。並規定應由中央主管社政機關建立不適任人員之資料庫,以供查詢。
又短期補習班如有違反上開規定,依同條第13規定,得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必要時並令其停止招生或廢止短期補習班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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