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9日 星期五

【過期原料生產蝦味先產品 業者已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則】

據新聞報導,日前食品藥物管理署會同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等機關前往稽查高雄市大寮區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時,現場查獲逾期之柴魚精粉、無水檸檬酸等用於生產「蝦味先」相關五項產品之原料,除當場封存該過期原料及產品外,並令該公司將市面上之問題產品依相關規定進行違規產品下架回收,而食品業者使用過期原料製造產品,也已涉犯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相關罰則。

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逾有效日期」之情形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如有違反者,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然,除上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罰則外,業者如有將逾期產品改標販售之行為,則可能另涉(行使)偽造文書等相關刑責,依法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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