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8日 星期四

【又見頂替他人酒駕事件】

常見酒後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肇事者為逃避自身酒駕刑責,由他人出面頂罪的事件。日前又有新聞報導,苗栗一名男子參加喜宴酒後駕車肇事,警察到場時卻由友人出面頂替。然而,提醒民眾為他人頂罪會觸犯刑法的頂替罪。

按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意圖犯前述之罪而頂替者,亦同。準此,行為人如為使酒醉駕車之肇事者得以躲避偵查機關的搜查,而以自己之姓名出面頂替其醉態駕駛的犯罪事實,使偵查機關未能立即對真正犯罪之人施以偵查之作為,妨害司法程序之進行,行為人會成立上開犯罪。

附帶一提,醉態駕駛的部分,依照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者,會涉犯公共危險罪,依法得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行為人酒後駕駛汽車,縱其酒精濃度檢定未達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之情形者,依法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綜前所述,頂替他人的犯罪行為會涉犯上開刑事責任,提醒讀者莫以身試法,避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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