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日前一間知名公司副總涉嫌違法吸金,檢調單位已著手調查。而什麼是違法吸金?
依照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條文所謂的「收受存款」,依照銀行法的規定是指,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另外,依照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行為人如有違反上開規定,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依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綜前所述,提醒讀者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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