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聞報導,日前台北市內湖發生一起交通事故,公車司機疑似疲勞駕駛誤踩油門,導致公車駛上人行道,釀成一人死亡一人受傷之意外。肇事駕駛可能涉犯刑法過失致死、過失傷害之刑事責任及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肇事司機涉過失致死罪的部分,依照刑法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罪的部分,依刑法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民事部分,依照民法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除對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如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被害人如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例如被害人的未成年子女等),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外,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精神慰撫金)。
附帶一提,公車司機於駕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傷亡時,除肇事駕駛本身可能涉犯上開民、刑事責任外,其僱用公司可能也要負民法僱用人的侵權責任。
依照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由此得知,公車司機駕車途中如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傷亡,除非客運公司得證明已於選任及監督駕駛職務之執行,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仍不免發生損害,否則其須與肇事駕駛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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