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21日 星期三

【酒後駕車涉公共危險罪】

據新聞報導,連假期間酒後駕車事件頻傳,提醒民眾酒後駕車可能涉犯刑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相關罰則。

依照刑法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之情形者,會涉犯公共危險罪,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如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又行為人酒後駕駛汽車,縱其酒精濃度檢定未達刑法公共危險罪的標準,另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如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3以上之情形者,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綜前所述,為維護自身及用路人安全,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莫以身試法,避免得不償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