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其中第三款規定「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即所謂的婚姻暴力或家庭暴力,可以訴請判決離婚。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只要受暴力之一方能夠證實受有嚴重、難以忍受的暴力虐待,但己打斷了手腳,或對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法院也會判准離婚,法官會斟酌施虐者下手的輕重、受虐者傷勢的狀況及毆打間距,來判斷是否構成「不堪同居之虐待」。但是有時縱使有驗傷單,亦不當然能判決離婚,因為每個案件情況都不相同,尚須參酌當時夫妻生活情形及其他相關事證綜合判斷。
其實,一般醫院的診斷證明書就可以做為證據,或是足以表徵受虐者身上傷勢的照片也可以作為證據,受傷後請親友協助拍攝患部及全身,讓法官清楚當時受傷之情況。但是照片或驗傷單等物證,都只證明受害者身上有傷或被打,但無法證明確為某人所打,必須另有其他例如施暴工具的物證或當時在場的人證,證明確為施虐者所為。
因此,本例中小美收集足夠的證據後,便可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向法官請求裁判離婚。另外關於女兒的監護權部分,法院在審酌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會依民法第一零五五條及第一零五五條之一的規定,判斷監護權人的經濟能力、子女年齡、性別、健康、人數、意願及人格發展的需要等是否適合撫養小孩,以及父母之品行、生活狀況、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或是父母與子女過去之生活狀況等加以評估,所以小美在爭取子女監護權方面不見得不利。
可否對於保護令相關規定進一
回覆刪除步介紹?
您好:
回覆刪除茲就您提問,簡要說明如下:
一、首先,在發生家庭暴力事件時,受
害人即具備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核發
要件。
二、受害人可以檢附完備證據資料及規
費1千元,以書面向法院申請核發;抑或
透過檢察官、分局派出所、縣市政府社
會局向法院聲請核發。
三、法院受理聲請後,會針對家暴個案
事實之不同,核發禁止命令(暴力及騷
擾)、遷出命令、遠離命令及親權禁止命
令。
四、另外,除上述申請通常保護令外,
有受家暴之急迫危險者,可先申請「緊
急保護令」,除正當事由外,法院應於
四小時內核發,並得於夜間執行。
五、最後,對於違反保護令之行為,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設有刑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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