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2日 星期三

加入直銷公司後,消費者能否解約?

年輕的小王還在求學階段,自知家境不好所以還在半工半讀,卻經不住人情壓力之下,加入直銷公司繳交會費且購買超過經濟能力的大量產品,回家與家人討論後發現此舉實在不妥,究竟能否向公司要求解約並退回費用、產品,小王一時之間不知如何是好?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判斷多層次傳銷事業是不是合法應參考「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若該事業之制度及執行悉依上述法令規定,即為合法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加入合法直銷公司的確可以學習相當多的社會經驗,但是小王未能詳細考量下,不但還沒賺到錢反而造成經濟負擔。

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第23條之2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13條之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有向其所參加之多層次傳銷事業提出解除契約、終止契約,要求退貨、退費之權利。

依前開規定,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14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30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返還參加人於解約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加入時給予之費用。另參加人於解約權期間經過後,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終止契約後30日內,事業應以參加人原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至於商品退貨時是否須原封不動,則應由個別之多層次傳銷事業在不違背前揭條文規定下,視商品之特性,考量要求退貨商品之效用、可銷售性等因素,並參酌傳統行銷市場對同類商品之退貨方式,在合理範圍內與參加人自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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