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 星期一

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姻仍有可能無效?

阿正與小惠結婚時,因為工作繁忙沒有時間舉行婚禮宴客,因此兩人決定到文具店買一張結婚證書,並私底下蓋好章之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過了三年多的新婚蜜月期後,誰知道阿正碰上公司新來的女同事,兩人因為日久生情,阿正外遇後,與小惠談判離婚不成,主張雙方的婚姻不合民法規定的結婚要件,向法院提起婚姻無效的訴訟。傷心的小惠不解,當初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的結婚登記,不具有法律效力嗎?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由於婚姻制度是社會發展的基礎,影響社會甚鉅,所以法律對於婚姻必須加以規範,以減少日後引發的糾紛。我國民法中結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結婚符合了該項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婚姻就可以成立了。因此,我國民法所規定的結婚制度,是採儀式婚主義,結婚必須要有公開儀式的舉行,並且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才具有法律效力。

至於結婚要採用何種儀式,法律並沒有作出限制,除了公證結婚以外,遵循古禮,或是依各種宗教的教義,舉行不同的宗教結婚儀式,只要具備法律所定的「公開」要件,都可以有效完成終身大事。

法律上所謂的公開儀式,是指多數的不特定人都可以共見共聞,知道結婚的場所,當事人正在進行結婚的儀式,才能算是公開。另外在第九百八十二條第二項,明定「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法律上所謂的「推定」,結婚登記只能推定其已結婚,若有人提起訴訴訟時,又能證明實際上並無公開儀式或無兩個以上的證人的證人,通常法院多會認定婚姻無效。

因此,小惠與阿正雖然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是兩人當時結婚並未有公開的儀式,亦沒有兩個以上的證人,既使已辦理結婚登記,只要阿正能夠舉出證明當初結婚並無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法院仍會認定兩人的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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