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 星期一

被害人死亡,配偶有沒有告訴權?

大華有天晚上開車撞到了正要過馬路的張先生,張先生被撞得傷勢嚴重,住院三天後就因傷重過世,張太太打算提出向大華提出過失致死的告訴。請問張太太有權提出刑事告訴嗎?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告訴,係指告訴權人向刑事訴追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明訴追之意思。依犯罪行為對國家、社會與被害人造成法益侵害程度的不同,分為被害人縱然並未表示告訴之意思,檢察官亦應主動偵查、提起公訴的非告訴乃論之罪,與有告訴權人提出告訴後,檢察官始得偵辦、起訴與審判的告訴乃論罪。

依刑事訴訟法有告訴權之人包括有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犯罪之被害人本人有告訴權,以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具有此等身分關係之告訴人,以告訴時有無此身分為準,不以犯罪時有無此身分為標準,不論被害人之意思如何,均得獨立行使其告訴權。

另外在被害人已死亡的情形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被害人死亡時,上述親屬都可以提出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如果被害人生前已表示不欲再追究,則不能再提出告訴。

在上述案例中,大華開車把張先生撞成重傷送醫後仍然不治的過失行為已構成過失致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無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張太太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項,向檢察官告訴大華犯了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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