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 星期一

與公司發生爭執卻被解雇,勞工應如何主張權利?

阿宏任職於某私人企業,某日公司舉辦勞工教育,在會議中阿宏對公司多有批判,並與開會的主管有言語上的衝突,會後高層人員認為小李的發言有礙公司政策的施行,遂依違反工作規則將阿宏解雇。阿宏認為自己只是站在員工立場給公司一些建議,替員工爭取福利,怎會落到被解雇的地步呢?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公司於工作規則中多會規定,員工應服從上級的指示,否則公司即可視情節輕重予以懲處或解雇,但是應如何認定個案情形?問題發生時,公司是否真可援用工作規則將員工解雇?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但員工僅是對於公司政策有異議或有不滿所發表的言論,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中規定的「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由於勞動基準法對此並無明確規定,若是勞資雙方有爭議時,應由法院就具體個案認定,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所規定的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一般而言,公司應視員工對公司的批評,有無影響員工勞務之提供,或是妨害事業場所之秩序,或對於公司信譽造成傷害等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若有上述情形,則屬情節重大,雇主可據此解雇勞工;但對勞工在會議場所所提之意見或善意的批評,雇主應有虛心接納之心理,可藉由和員工溝通或規勸來解決;若勞資雙方對此有爭議可向勞委會或勞工局申訴。

另外,倘若阿宏在會議中與公司主管發生語言衝突時,當眾辱罵主管或涉及人身攻擊的話,還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之公然侮辱罪,由於辦公室屬於公共場所,只要是行為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聞共見之場合,均屬之。因此,民眾在面對有勞資或勞僱糾紛時,應冷靜處理尋求相關主管單位協助,以免一時意氣用事之下,不慎觸犯其他法律,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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