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胎兒出生後七日內,接生人應將其出生之相關資料通報戶政及衛生主管機關備查。在通常情形下,醫院為母親接生後,會開立出生證明書,由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依戶籍法第三十一條及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應於胎兒出生三十天內,帶該出生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為孩子辦理出生登記。
然而阿俊必須先為小寶取得出生證明,才能辦理出生登記。依實務經驗,阿俊可向戶政事務所依戶籍法第四十七條催告宜惠持出生證明至戶政事務所為小寶辦理出生登記。倘若宜惠仍不出面,戶政事務所便可逕行根據接生小寶的醫院所提供的出生通報資料,為小寶辦理出生登記。
但因小寶係非婚生子女,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認領登記以認領人為申請人;認領人不為申請時,以被認領人為申請人。阿俊取得出生登記後,再向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便可向戶籍所在學區為小寶申請入學。
萬一阿俊不知道小寶出生的醫院,也不知道宜惠的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無法查證小寶的出生資料。阿俊只能先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之訴,取得勝訴判決後,再依戶籍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至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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