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3日 星期四

子女怎可棄養父母?

林奶奶已經八十歲了,平日與小兒子同住,但因長期有糖尿病的慢性病,需要家人時常陪同看病;兒子媳婦因為長期照顧而不勝其擾,便給她一筆錢,將她丟在鄉下老家,從此不聞不問。傷心的林奶奶該怎麼辦呢?
【聯大法律事務所所長 劉昌崙律師解析】

林奶奶如欲對兒子提出告訴時,各縣市政府的主管機關依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老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對其有疏於照料、虐待、遺棄等情事致其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及老人福利機構得依職權並徵得老人同意或依老人之申請,予以適當短期保護與安置。所以,無助的林奶奶可以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必要的協助與安置。

倘若林奶奶打算提出告訴的話,主管機關應協助之,並以林奶奶之名義為告訴人,向檢察署提出告訴。依據刑法遺棄罪第二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該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因此,事實上無自救能力已經陷入危險且無法獨立生活的林奶奶被子女遺棄後,其子女已觸犯了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所犯的刑責最重可處七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

另外在老人福利法第三十條,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義務而對老人有遺棄行為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姓名。又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還可依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施以四小時以上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孝順父母乃是子女應盡之義務,怎可因為父母年老或生病而隨意棄養?非但違背倫理道德,我國法律亦設有相關處罰規定,身為子女應引以為戒。如同本例中林奶奶的子女不但得吃上遺棄直系血親尊親屬罪的官司,還得面臨到高額的行政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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