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25日 星期四

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子女未必能代位繼承!

日前台北市國稅局曾審查遺產稅時,發現一宗有趣的案例:被繼承人甲君遺有一億元之財產,而A、B、C 三人為其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A 君為了規避龐大之遺產稅,竟然想出一個妙計,他主動向法院主張拋棄繼承,希望透過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之規定,使其兩名子女提前繼承祖父遺產,一方面可節省該筆財產將來再繼承移轉予其子女時之遺產稅,另一方面,在此次遺產稅之課徵上,又可增加一名繼承人扣除額。試問,他的妙計真能奏效嗎?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一、 民法第1140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本例中,A 君於法定期間內向法院為拋棄繼承,看似符合上開「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規定,從而A 君之兩名子女可代位繼承甲君之遺產,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二、 司法院大法官曾於民國45年1月6日,就「拋棄繼承是否產生代位繼承」之法律疑義,作出釋字第57號解釋。大法官解釋意旨認為,民法第1140條之代位繼承,係指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發生「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而第一順位繼承人拋棄繼承,則非代位繼承發生之原因。

三、 準此,本案A君因拋棄繼承,自始不享有甲君之遺產繼承權(民法第1175條),而其兩名子女也不生代位繼承權利;至於甲君所遺留之一億元財產,依法應由B、C二人共同繼承。

四、 A 君因一時之貪念,加上對法律規定之誤解,貿然拋棄繼承,不但喪失約三千三百萬元遺產應繼分,其子女亦無法代位繼承該遺產應繼分;另一方面,也因為A君的拋棄繼承,使課徵遺產稅時,少了一繼承人扣除額,造成B、C 二位繼承人必須多繳四十餘萬元遺產稅額。實在得不償失!

五、 「納稅是國民應盡之義務」,人人應依法納稅,切勿為了規避丁點稅捐而後悔一生。同時,民眾也要多充實法律知識,以確保自身權益。


2 則留言:

  1. 劉律師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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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列入遺產分配給其他感情不睦的兄弟姐妹??

    感謝您的熱心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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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你好,請問以上的案件裁判字號為幾號?我是法律系學生,因畢業專

    題需要(代位繼承) 不知能否提供此案件的相關資料??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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