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

公寓大廈水管漏水糾紛,住戶該怎麼處理?


問:我住公寓式的房子,屋齡已經十五年了。我住在四樓,五樓漏水,請五樓處理他不願意,我用塑膠板把漏水接走,後來三樓也說四樓漏水了。三樓要到鄉鎮調解委員會去調解這件事情,我不知道調解委員會是什麼性質?

答:共同樓板裡的共同管線有漏水或其他損害的部分,就要由共同樓板的雙方共同負擔,若是整棟大樓的共同管線有損害,就要由大家負擔。所以要看漏水的原因在哪個地方,到時候打官司就要請人家來鑑定,若是還沒打官司先行修理的話,可以照相、請師傅作證,證明哪個地方壞掉,這樣以後打官司就可以方便提出證據。若是共同管壁的話,就要由雙方來負擔。現在對方告你,調解並沒有強制性,沒有到場或是調解不成立也沒關係,以後可以到法院進行訴訟。另外假設在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的話,經過法院核定後,就有強制的效力。所以你可以選擇調解看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 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

下列事件,除有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一 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

二 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發生爭執者。

三 不動產共有人間因共有物之管理、處分或分割發生爭執者。

四 建築物區分所有人或利用人相互間因建築物或其共同部分之管理發生爭執者。

五 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

六 因定地上權之期間、範圍、地租發生爭執者。

七 因道路交通事故或醫療糾紛發生爭執者。

八 雇用人與受雇人間因僱傭契約發生爭執者。

九 合夥人間或隱名合夥人與出名營業人間因合夥發生爭執者。

一○ 配偶、直系親屬、四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姻親、家長或家屬相互間因財產權發生爭執者。

一一 其他因財產權發生爭執,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十一款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台幣五萬元或增至十五萬元。


5 則留言:

  1. 請問律師,



    1. 買屋迄今已2年9個月(屋齡約5年), 漏水問題一直無法完全解決,

    請問可否依據以下法條要求對方負責處理.

    2. 以下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六個月規定看不懂, 可否請教是什麼

    意思?



    Alex Chen

    E-mail: i9866029@iti.org.tw

    Tel: 0968092993, 0930129323





    ◎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

    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

    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

    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

    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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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的問題乃是因為買賣不動產所致,故得以適用民法第359

    條之規定。

      

      民法第365有關之時效規定,其意思為自您發現瑕疵並向出賣

    人通知(以對話方式者,需出賣人了解;以書面為通知者,需書面

    通知到達出賣人得管領範圍內)起,六個月內應依法請求減少價金

    或解除契約;另外若自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後五年內未依本條行使

    權利時,復不得再為請求。

      另關於同條第2項之規定,是指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您此一瑕

    疵,則自您向出賣人為通知後,皆可請求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不受第一項須於六個月內為之之限制,但最長仍不得超過自

    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後五年的限制,以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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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教hotlow律師:

    目前住這30年二樓的房子, 在搬進來前有重新整理過, 廁所內原

    地板.牆面...都打掉重鋪.

    住入約6個月後, 發現廁所洗臉盆上方有滴水現象, (當初房子在

    整理的時候並沒有看到滴水.)

    最後, 請樓上住戶會同勘查. 發現是上樓住戶的馬桶管線邊在漏

    水.

    照片在相簿中:

    http://www.wretch.cc/album/album.php?

    id=jerdd00&book=3



    我的疑問是:

    1.發現漏水的第一時間, 有請樓上住戶找水電師傅維修, 但對方

    確說是我發現漏水, 應該要我去找水電? 這....合理嗎?



    2.我請水電師傅查看也請對方會同, 各種跡象皆顯示是由樓上馬

    桶管在滴水.他確卻要我維修?! 這....對嗎?



    3.當談到費用問題時, 樓上卻說"一人一半" ? 這....有天理

    嗎?



    4.為了這個, 查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

    http://sercpa.cpami.gov.tw/apm-htm-2/lawe-40.htm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

    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

    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

    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滴水的是他家專用的管線, 難到我也要負擔?!



    直到最近實在忍不住了, 想請各位評評理, 若真的不行, 可能要

    請里長伯出面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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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請問律師



    我在民國83年購買一間大樓預售屋,因為對房子的建築構造不了解,於

    是沒有仔細看清楚內部構造,就辦理交屋,如今衛浴天花板漏水,才發現

    建築商偷工減料,衛浴天花板裡面的水泥面,既然坑坑洞洞,有的用薄木

    片遮住坑洞。而住樓上屋主是認為建築商沒有把防水措施作好,才導致衛

    浴地板滲水,於是樓上屋主不願意負擔責任,而建商認為房屋出售多年不

    想負責。我有透過大樓管理委員會,也透過鄉公所調解委員,可惜都沒

    用,真不知這社會還有沒有公理,就因為水往低處流,住樓下就該忍受滴

    水之苦,請問我該如何申訴,才能得到對方的認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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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透天厝共用管漏水糾紛,住戶該怎麼處理?

    我家的水管阻塞請通水管來通後情況有改善但是卻發現建商建時

    把我們跟鄰居的排水管共用可是鄰居置之不理 也不跟我們談還有

    二樓客廳天花板漏水漏的很厲害因為鄰居把頂樓陽台的 採光罩搭

    起來可是排水卻接室內地排造成只要有管線經過的地方就會漏的

    很嚴重最近鄰居把房子賣了但卻不解決請問該如何是好我可以把

    跟鄰居共用管的部份封掉嗎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問題 **感謝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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