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7日 星期二

遺囑效力問題

案例:

張爺爺去年時自覺年事已高,為恐將來遺產分配問題造成子女不睦,再加上想留點積蓄給孤苦無依的老朋友關爺爺,於是張爺爺即依民法規定作成遺囑,而張爺爺今年初亦因心肌梗塞過世,並遺留龐大遺產與家族爭產紛爭。
解析:

實務上常發生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立之遺囑爭執分配不公、遺囑真實性、否認遺囑遺贈效力等等,而訴諸於法院纏訟,特別就本案例可能發生之問題簡單解說如下:

一、 遺囑生效時期:

依民法第1199條規定,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所以張爺爺遺囑中的遺產分配與遺贈的法律關係,於張爺爺過世時發生法律效力。

二、 遺贈效力:

1. 遺贈設有停止條件:依民法第1200條規定,遺贈若附有停止條件則於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例如,本案例中遺贈給關爺爺的部分設有關爺爺滿80歲時始給予該遺贈,則關爺爺未滿80歲時該遺贈尚未生效,即尚不能將遺贈給予關爺爺。

2. 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死亡:依民法第1201條規定,若受遺贈人於遺囑生效前已死亡,該遺贈即不生效力。所以本案例若關爺爺於張爺爺死亡前即已死亡,則該遺贈不生效力,此部分遺贈的財產仍為張爺爺之遺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

3. 受遺贈人可否拋棄遺贈:依民法第1206規定,受遺贈人於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例如,關爺爺自覺不欲拿取老朋友張爺爺錢財或不忍因遺贈而與張爺爺子女爭執遺囑問題而拋棄遺贈,則該所拋棄之遺贈財產即成為張爺爺遺產而由其繼承人繼承之。

4. 用益權之遺贈與期限:如張爺爺將房屋留予關爺爺居住,此時因並非將該房屋所有權贈與關爺爺,而係將房屋使用權遺贈予關爺爺,則究竟關爺爺可以使用該房屋多久呢?依民法第1204條規定,此時可查遺囑中有否訂明使用期限,或依該房屋使用權遺贈予關爺爺之目的等判斷,若仍無法認定使用權期限,則關爺爺之使用權期限將可至關爺爺終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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