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10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好心報路!婦人慘遭割喉送醫

台北縣驚傳割喉案件,一名婦人昨天下午行經新莊建安路時,遇到一名男子假裝要問路,結果竟然趁著對方不注意,拿出預藏的美工刀,就往被害人的脖子割了一刀,老婦人當場血流如注,路過的民眾趕緊報警,將老婦人送醫,幸好沒有生命危險,這名男子趁亂逃逸。

由於監視器鏡頭的角度關係,只拍到這名嫌犯下半身,作案時穿著藍色上衣、咖啡色休閒褲,身高大約175公分左右,年紀將近30歲;昨天下午3點多,一名吳姓婦人走路經過新莊後港路的公園時,突然一名男子向她問路,老婦人好心幫忙,沒想到對方竟然拿刀傷人。

台北縣建安里里長王永華:「年輕人用國語,用國語向婦人問路,婦人對他說『你說國語我聽不懂』,之後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就看到婦人受傷。」老婦人尖叫,當時正在公園裡運動的民眾,趕緊將她送醫急救,頸部傷口長達12公分,幸好沒有生命危險。不過,行兇的歹徒則是趁亂逃逸,警方公佈監視器畫面抓拿兇手,這名割喉之狼,年紀將近30歲、中等身材,作案時,穿著休閒服,呼籲民眾小心防範。


問題:嫌犯在此文中看起來是有計劃性的犯罪,又造成老婦人身體傷害,目前又逃逸,若被逮捕會什麼法律責任? 


一般來說,以利器割斷被害人脖子,往往造成大量失血並危及生命,是以行為人主觀上應為殺人故意,然而因老婦人並未死亡,所以該行為人應係殺人未遂,即觸犯刑法第271條第1、2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另外,行兇者之行為係故意侵害被害人之身體權益情節重大,亦須對被害人負起民事賠償責任,被害人得依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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