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3日 星期二

看新聞學法律--沒錢賴皮!男子從南到北吃霸王餐

【新聞案例】
台北市警方逮捕到一名胡姓嫌犯,明明身上沒有一毛錢,卻接連到酒店及理容院飲酒作樂,還叫小姐坐檯,等店家要求付他近4萬元的帳單時,就雙手一攤表示沒錢,被氣憤店家扭送警局。而原來這名嫌犯是吃霸王餐的慣犯,10多年來在全台各地白吃白喝,賴皮成性,而且月初才在高雄被捕,卻絲毫不悔改。
真的很賴皮,明明身上沒錢還到處白吃白喝,40歲的胡姓嫌犯3年前被捕時,還一副你奈我何的模樣,當時他到卡拉OK店飲酒作樂,還叫小姐坐檯,消費近5千元,等到結帳時卻雙手一攤,擺明就是來吃霸王餐。

沒想到這個月6日,他又跑到同一間店白吃白喝。胡姓嫌犯(2007.6.4):「我就沒錢啊,要去的時候我有打電話,跟他們說我沒錢,他說沒關係叫我去。」
被害店家(2010.3.6):「他就是講一句話,我就是不付,不然你能對我怎樣。」
但月初才在高雄被抓,26日凌晨胡姓嫌犯又到台北林森北路的酒店消費,隨後又到理容院按摩、洗澡還修剪頭髮,總共近4萬元的帳單照樣賴皮不付,犯案手法跟之前一模一樣。被害店家(2010.3.6):「就大搖大擺的,跟平常的客人一樣啊,誰知道他沒錢。」
明明沒錢還裝闊氣,讓店家氣得大罵根本是名無賴。因為胡姓嫌犯10幾年來已經被抓20多次,都是因為從南到北到處吃霸王餐,賴皮成性卻毫不悔改,只能請商家記清楚這一張臉,下次別再讓奧客進門白吃白喝。

【解析】
壹、     本案胡姓男子吃霸王餐行為,可能構成民事責任外,還可構成刑事責任,故本文分就民、刑事責任分別討論:
貳、     民事部份:
一、     飲食費等部份一般處理方式:
(一)   本案胡男於酒店點餐與請小姐坐檯,而酒店已提供飲食與小姐坐檯之勞務,胡男即應該依雙方消費契約給付金錢對價,是酒店得像胡男請求給付之。
(二)   依民法第127條第1款「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之規定,前述飲食費等請求,其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二年,故酒店應於二年內向胡男請求。
二、     依民法關於詐欺規定處理:
(一)   一般餐飲類商店之經營與消費方式,是消費者入店接受請求提供之飲食或服務後,再行給付消費之對價,雙方間是有民事消費契約存在。
(二)   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規定,商店因誤以為胡男有消費之意思而允為同意提供餐飲與勞務,可依該法規定撤銷提供餐飲與勞務之意思表示,使得雙方間消費契約解銷。惟,應注意者,依民法第93條「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規定,撤銷有前述期間規定。
(三)   因雙方消費契約已不存在,則胡男受餐飲與勞務之原因即不存在,本案酒店即得依民法第179條以下關於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胡男返還酒店所提供之飲食與勞務對價。
(四)   綜上,兩種處理方法應擇一行使與主張,不得併行主張。
參、     刑事部份:
一、     胡男本案吃霸王餐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上詐欺罪等。
(一)   刑法第339條第1(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   本案中胡男並沒有消費之真意,卻故意使酒店等商店誤信胡男欲消費,而因此提供胡男所請求之餐飲與勞務,胡男前述行為即得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
(三)   因胡男前後有多次吃霸王餐行為,則於9571(刑法第56條刪除連續犯之適用時點)前胡男吃霸王餐行為,應依當時仍適用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僅成立一詐欺罪罪名。而9571日後胡男所為之吃霸王餐行為則回歸一行為一罪規定處理,分別成立多個詐欺罪。
(四)   綜上,胡男吃霸王餐行為可構成刑法第339提第1項之普通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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