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0月1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日租型套房正夯 觀光局:恐沒保障

新聞案例
近來高雄、台北、台中等都會城市出現不少「日租型套房」,公寓大廈中如有「日租型套房」存在,住戶可否透過大樓管理規約加以限制?

【解析】
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3條規定:「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八、住戶: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4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1)
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1)
二、    問題點:就規約之訂定究竟得否排除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規明定 之權利?
(一)   學說見解:
1.   有學者從財產權保障之觀點,認為規約應不得限制區分所有權人對其專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
2.   另有學者則從財產權負擔之觀點,以規約既係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公共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共同遵守事項,則區分所有權人應受規約之拘束。
(二)   行政函釋:
1.內政部86226日 臺內營字第8672309號函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執行疑義第四次會議記錄,其中第六案有關桃園縣政府函為住宅得否經營美容院及仲介公司,惟該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規約約定不得經營前述行業疑義乙案,結論為:「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業有明定,係區分所有權人法定權利,規約之訂定自不得排除法律明定之權利義務。」
2.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觀之,有關專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權限,應屬法律保留事項,因此規約內容針對專有部分之規範,原則上僅能就法規所未規定事項及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規範。(台北市政府法規會民國930223 日北市法二字第09330142700)

三、綜上,公寓大廈中如有「日租型套房」存在,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及上開行政函釋意旨,住戶自不得以規約限制之。

2 則留言:

  1. 亂說, 日租和美髮業差很多, 日租已經屬於觀光局所管, 美髮業不是, 不可以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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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亂說, 日租和美髮業差很多, 日租已經屬於觀光局所管, 美髮業不是, 不可以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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