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案例】
有一名獨臂男子酒後在便利超商鬧事,警方前往處理、和男子發生衝突,男子口出惡言罵三字經,又搶員警簽到簿,在推擠過程中,一名員警把男子過肩摔,男子痛批欺人太甚,他說自己也不是現行犯,警方有必要這麼粗暴,引發員警執法是否過當。
【解析】
(一)法規: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二)分析:
生活在空間緊密的現代社會,每個人都有不受人侵擾的權利,同樣地,亦有義務不侵擾他人,因此在社會秩序維護法中,就規範了各式各樣妨害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案中,男子酒後於便利超商鬧事,雖尚未構成刑法上之犯罪,但已違犯社會秩序法第72條情事,造成其它人之不安及恐懼,因此,男子的鬧事行為,雖尚未構成刑法上之犯罪為,但仍為一違法之行為,故警方依法到超商現場,進行違法行為之排除。
惟社會秩序法畢竟與刑事犯罪有間,且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第1項之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因此,當警方至現場處理時,仍應考量現場個案情形,縱然面對是鬧事、違法之人,仍應採取對其侵害最少的方法排除之。本案鬧事男子為一肢障人士,縱認其有口出惡言罵三字經、搶員警簽到簿等行為,所能造成之危害有限,且現場有警員三人,應可以人數上優勢將其逮捕回警局,故用過肩摔的方式來壓制該男子,實有過當之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