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3日 星期一

看新聞學法律--「知名店家 千萬假發票逃稅」

【新聞案例】

據報載,某台北知名店家被控持假發票報稅,共逃漏稅68萬元,該店家負責人是否有刑責?
【解析】

一、 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

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二、 相關實務見解:

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號、76年度臺上字第208 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本案所涉店家如係公司者,其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因納稅義務人為公司,其所觸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之罪之犯罪或受罰主體,仍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僅因公司於事實上無從擔負自由刑之責任,基於刑事政策上之考慮,同法第 47 條第 1 款將納稅義務人之公司應處徒刑之規定,轉嫁於公司負責人。故公司負責人所為,係涉犯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第 47條第 1 款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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