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2日 星期三

看新聞學法律--誇張研究生 竄改成績提國賠 被駁回

【新聞案例】

有妨害性自主前科的台師大俞姓研究生,在緩刑期間,又涉及竄改成績單,完成教育學程甄試,後來判刑確定。但他認為,學校設置的「成績單影印設備」,讓記者取得他的成績單,做出報導,導致他身心受創,向台師大請求國賠。

【解析】

(一)法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前段:「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分析:

1、本案中,俞姓研究生之成績單,除其基本資料外,尚包含學生在學校就學表現之社會活動記錄,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得認屬於受法律保護之個人資料。

2、又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0條前段規定,當事人如就個人資料有所請求、查詢時,蒐集個人資料之機關有回覆之義務,因此台師大,設置「成績單影印設備」,便利學生及老師查詢成績之用。

3、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始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1)公務員就該損害必須有故意或過失,且(2)公務員之行為與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本件,台師大設置之「成績單影印設備」,如上述因其有答覆當事人就個人資料請求、查詢之義務,而所設置之設備,查詢者需健入學號才能申請,故設計上並無不當。本案俞姓研究生亦無法證明記者所取得之成績單係由該設備取得,亦即無從證明其所主張的損害與台師大設置「成績單影印設備」有關係,故本件國家賠償案乃遭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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