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楊芯慈昨清晨喝酒開新車經過新北市、桃園交界台三線路段,疑似因為過彎時車速過快,撞斷一根電線桿,往前衝了50多公尺停下,車頭半毀;橫在路面的電線桿與電線成為危險路障,絆倒2輛機車,導致3人摔車受傷。 肇事女駕駛楊芯慈昨一度辯稱,她行經車禍現場時,電線桿已倒下,車子輾過電線桿失控往前衝。
但警方從電線桿基座遭猛烈撞擊撞斷,女子座車右側車頭全毀、擋風玻璃碎裂等跡證,研判楊女就是肇事者,反問「是不是妳開車撞壞的…」她才改口開車撞斷電線桿,酒測呼氣值達0.24,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現場傷者有34歲劉品彤、32歲劉凡 共乘一部機車輾過電線桿後摔車,另1名21歲騎士楊元至遭電線絆倒,1輛與肇事轎車同向的凌志汽車則險輾過電線桿。
法律問題解析
以楊女酒後駕車的行為可能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另外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酒測值0.25毫克/公升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而雖然酒精濃度現在以0.25或0.5標準來認定,但就實務上認為,刑法第 185 條之 3 醉態駕駛罪係抽象危險犯,非實害犯,倘行為人客觀上已達不能安全駕駛程度,且主觀上知其飲酒可能造成不能安全駕駛結果,竟仍放任自己駕駛,即應認有故意,而該當該罪。至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之認定,依目前醫學一致見解,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以上時,將使駕駛人產生複雜之技巧障礙、駕駛能力變差之行為表現,肇事比率比一般未飲酒時高出二倍。本件行為人呼氣酒精濃度含量達每公升0.27毫克,雖未達每公升 0.55 毫克即一般所通認不能安全駕駛之標準,然行為人既以因酒醉駛入對向車道,顯見其對於動力交通工具之操控,業因飲酒而受影響,其確因服用酒類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自該當該罪。所以只要酒後駕車,都有可能觸犯刑法,不要認為喝的不多就上路,鋌而走險。
立法院院會最近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如果是酒後駕車致人於死者,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單純酒駕的話,也可以處二年以下有期徒、拘役或科或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日前因為酒駕撞傷女消防員,且在事後獲得交保所引發對於酒後駕車刑度問題的爭議,在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後終於確定,未來酒後駕車的刑責將提高到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是致被害人死亡的話,可以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致重傷者,則為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楊女撞斷電線桿後,沒有加以處理,產生了危險前行為的狀態,如果而造成後續用路人因而受傷,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仁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而楊女撞壞電線桿,相關單位可以依據民法侵權責任等規定,請求楊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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