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30日 星期五

眼科院長性侵按摩女刑事有罪、民事免賠?

新聞事件:

媒體報導屏東縣一家眼科診所院長,被美容師指控假按摩真性侵,院長辯稱你情我願,刑事一審判決無罪,二審以被告穿褲子性交有違常理,改判3年6月,但被害人民事求償100萬精神慰撫金部分,法官認為美容師3小時後才報案,有放任有婦之夫追求的曖昧關係,判決醫師勝訴不用賠。本案發生於97年6月,美容師告訴檢警,院長關心她,但只把對方當長輩,沒想到竟做這種事情,並說「我只是很難過,可是我還是不討厭」,因怕被告再找她,考慮多時才決定提告,並指控被告將自己的內褲翻開,把她的內褲也撥翻,穿著褲子性侵她得逞。

屏東地院法官相信被告「後來女方都袒身相迎」的說詞,判一審刑事無罪;二審法官則認為,若是你情我願應脫褲性交,況且,男女性交若有違對方意願,已涉妨害性自主,無關被告事後解釋內容,改判醫生院長3年6月。

(新聞出處:自由時報)


法律問題:

(ㄧ)本案眼科院長刑事上是否成立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

按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未遂犯罰之。」,所以刑法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係以法條規定例示手段(如強暴等)及其他足以造成被害人性決定自主意願受妨害之相當手段(例如酒精等),而對被害人為性交行為。本案中據被害人美容師及加害人院長說詞,該院長對美容師進行之性行為是否觸犯強制性交罪?(即兩人是否為合意性交),其實尚有討論空間,然畢竟時過境遷,審理法院亦無法完全還原事實真相,也難怪第一審及第二審法院作出完全迥異的判決,然該案可以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結果如何,尚難預料。但以實務上相當重視被害人證詞的現況下,被害人既陳述該性行為係違反其意願,第二審法院逆轉判決也就不令人訝異。其實強制性交罪係在保護被害人性自主決定權,有時在酒酣耳熱、耳鬢廝磨的當下,要判斷是否係出於對方的自由意願進而從事性行為也著實不易,故奉勸各位「路邊的野花不要採」,以免對方事後反悔或遭仙人跳,為了貪圖一時之快而付出慘痛的代價。

(二)法院在民事方面是否可以作出與刑事不同的認定結果?

本案在刑事方面認為被告成立強制性交罪,法院民事庭確認美容師有放任有婦之夫追求的曖昧關係,判決醫師不用賠;依我國現行法制民事與刑事是兩個不同法律體系,也有不同的訴訟程序。除了本案中被害人美容師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復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於刑事上認定被告有罪同時,法院刑事庭針對附帶民事訴訟事實審理認為與刑事一致,而為相同認定或者係審理本案民事關係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依刑事訴訟結果為民事判決認定標準外。法院民事庭本可依職權認定事實、斟酌證據,而作出與刑事庭不同的判決結果。顯見本案中被害美容師並非於刑事訴訟進行中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審理該案法院民事庭亦未於刑事訴訟有結果之前,先裁定停止民事訴訟,會作出不同判決結果,也不會令人驚訝。只是對於不黯法律的普羅大眾而言,此種制度或許會令人感到百思不解,故法律教育落實,對於司法或人民來講,都是刻不容緩的任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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