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報導警方取締酒駕執法過程引發爭議,高雄市警方巡邏勤務發現機車騎士雙載,沒戴安全帽,又疑似酒駕,一路緊跟,不過騎士載著太太火速回到家,不願配合酒駕吹氣,警方以妨礙公務向前逮捕,雙方爆發肢體衝突,男子指控過程中警 方碰到 太太胸部,要告員警私闖民宅和性騷擾,對此員警提供搜證影帶自清,雙方各說各話。
遭到民眾指控私闖民宅,員警主動提供搜證畫面,當時就在雙方騎樓拉扯,員警抓著黃姓男子的褲頭,就在此 時男子 太太衝上前。男子老婆大喊指控,員警碰撞她的胸部,接著兩人衝回屋內把鐵門給拉下,留下一臉錯愕的員警,站在門口不知所措,高雄市交大副大隊長林松木:「他太太從中阻隔,站在中間,自己不慎碰到員警身體。」
畫面會說話,員警自清沒有私闖民宅,也沒對男子太太性騷擾,25號晚間10點多,員警路上巡邏,看到黃姓男子跟太太機車雙載,兩人都沒戴安全帽,看起來疑似酒駕,員警才會在後頭一路追逐,跟到家門口,雙方引發推擠衝突。
黃姓男子對於當天情況不願多談,不過仍然堅持員警執法過當,還對太太性騷擾,要提出告訴,不過警方認為男子拒絕酒駕吹氣,才會以妨害公務罪名逮補,雙方相互提告,不過員警取締未戴安全帽,一路追到民眾家門口,不免引發員警執法過當,負面觀感。【出處:東森新聞】
解析:
遭到民眾指控私闖民宅,員警主動提供搜證畫面,當時就在雙方騎樓拉扯,員警抓著黃姓男子的褲頭,就在此 時男子 太太衝上前。男子老婆大喊指控,員警碰撞她的胸部,接著兩人衝回屋內把鐵門給拉下,留下一臉錯愕的員警,站在門口不知所措,高雄市交大副大隊長林松木:「他太太從中阻隔,站在中間,自己不慎碰到員警身體。」
畫面會說話,員警自清沒有私闖民宅,也沒對男子太太性騷擾,25號晚間10點多,員警路上巡邏,看到黃姓男子跟太太機車雙載,兩人都沒戴安全帽,看起來疑似酒駕,員警才會在後頭一路追逐,跟到家門口,雙方引發推擠衝突。
黃姓男子對於當天情況不願多談,不過仍然堅持員警執法過當,還對太太性騷擾,要提出告訴,不過警方認為男子拒絕酒駕吹氣,才會以妨害公務罪名逮補,雙方相互提告,不過員警取締未戴安全帽,一路追到民眾家門口,不免引發員警執法過當,負面觀感。【出處:東森新聞】
解析:
警察執行職務,是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因此警察執法手段,如何合乎「比例原則」及合理合法,向為民眾以高標準檢驗的對象,警察法規皆有適當強制力行使之規定,但何謂適當?即使用比例原則的法條(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來檢驗,仍有過於抽象之嫌(因為會牽涉到主觀價值判斷),故而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手段是否過當與被查緝的民眾之間,往往淪會為各
說各話情形,試就以上案例分析如下:
說各話情形,試就以上案例分析如下:
一、本案中警察是否執法過當?
管見認為:員警發現黃姓男子未戴安全帽,並有疑似酒駕行為,若僅有一路追到黃姓男子家門口之行為,並不會有執法過當的問題,依警察職權行 使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本案中警察發現黃姓男子未戴安全帽,本來就可以將其攔停取締,況乎酒駕行
為屬刑法所規範之犯罪行為?加以員警僅一路跟隨至黃姓男子家門口,並未強行進入黃姓男子家中,所以不會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侵害人民居家安寧及隱私權等基本權問題。故本案中員警行為初步判斷並未執法過當!
二、員警是否涉及性騷擾行為?
此由於涉及雙方推擠衝突及還原現場的問題,所以無法深入加以探討,但遇有抗拒行為,員警是可以使用適當強制力,若因此而發生碰撞情形,尚不至於會有性騷擾的問題。
三、綜上所述,警察執法過程中難免會遇到抗拒、各執一詞情形,除了加強對員警的勤務教育外,社會大眾及媒體的法治教育亦不可或缺,才不會於發生類似案例時,導致有一面倒的指責聲浪情形,且與民眾法律感情有扞格的狀況產生。
※參考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3條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已達成其目的,或依當時情形,認為目的無法達成時,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
第8條
第8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第28條
警察為制止或排除現行危害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得行使本法規定之職權或採取其他必要之措施。
警察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或採取措施,以其他機關就該危害無法或不能即時制止或排除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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