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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想要買一台中古車,而原本那部車的貸款還在繳,但車商要求,要我先買再貸款後,繳掉之前那台要賣他的車的貸款,再把車過戶給他。可是現在後續問題都沒談好,車商卻一直要我辦貸款,現階段我暫緩貸款,要求銀行先不撥款,但是車商現又以先前所簽契約威脅我,並堅稱他已經把錢交給我,但是事實上車商並沒有把錢交付予我,這樣的情形該如何處理?
基本上中古車可能是以前買新車的時候就已跟銀行貸款,貸款以後車子就邊繳利息然後供使用,後來又找到另一家車商,另一家車商表示可以幫你再辦貸款,然後以新的貸款來償還舊的貸款,所以一樣是以先前的貸款作為一個債務關係。這種情形下,如果車商幫你辦新的貸款,然後若將這筆錢未經你的同意即匯到他帳戶,這部份可能會涉及侵占的問題。而接受他人委託的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的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這是屬於背信的部份。所以若車商把這筆錢侵吞入己的話,當然這部份有涉及到侵占,再來要看車商是否有在未經你委託同意即把這筆錢匯到他帳戶的情形,如有違背的情形,其涉及侵占或是背信,車商將面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是業務侵占的話刑責更重,可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現階段要趕快向車商主張,要求若銀行貸款的款項有撥下來,必須將之交付予你,否則即可能對其訴諸法律。
※參考法條
刑法第335條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2條
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II 前項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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