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27日 星期四

12.27警廣生活法律call-in:民事案件聲明上訴的問題



http://mymedia.yam.com/m/3494907


問:民事案件上訴的期間是20日,然後我在第18、19日時,有做聲明的動作,那想請問接下來是要等法院來文,再送補充理由狀到法院,還是自己隨即就要補上?

一般民事案件的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且只須向法院表明有不服的意思,即為上訴。而聲明上訴係以書狀到達法院為主,所以,建議勿以郵寄的方式寄送聲明上訴狀,若採郵遞的方式,如果法院表示沒有收到聲明上訴狀的話,上訴就不成功,也可能因而延誤上訴期間。因此,提醒民眾上訴期間是以法院收到聲明上訴狀的時間為準,而不是看郵戳的日期,所以,建議親自到法院遞狀,以免延誤20日的不變期間。

而聲明上訴的部份,建議民眾可以在狀紙內簡單載明理由,這樣就不必擔心聲明上訴之後,還要注意補正理由的期間問題,因此,如果一開始就記載上訴理由,即可避免之後必須補正理由的問題。另外,如果民眾一開始只為簡單聲明上訴的動作,而未於狀紙中說明上訴理由的話,則法院嗣後會要求你在一定期間內補正理由,待理由補正後,法院再為上訴准駁與否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440條

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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