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看新聞學法律--「早晚砍死妳」 路邊家暴無人聞問

【新聞案例】

路邊看到夫妻吵架,應該怎麼辦?有民眾看到一對夫妻在台北市街頭對罵,而且男子還打巴掌,目擊女子立刻報警之後,擔心發生更嚴重的衝突,獨自站在路邊觀察,她發現經過的路人大多加快腳步,沒人願意伸出援手,過了20分鐘,巡邏警察趕到,才隔離雙方。騎樓底下,一對夫妻正在吵架,男子指著女子大罵。涉嫌家暴男子:「妳再給我說,老子早晚砍死妳。」狠話加粗口還有一巴掌,不少路人經過也看到,但大家回頭之後,卻是加快腳步往前走,旁邊大樓保全聽到聲音走出來,裝作沒事,擦擦階梯、來回走動,在遠處看戲。涉嫌家暴男子:「再說嘛、妳再說嘛。」

當天發生爭執的地方就在這個騎樓前面,很多人經過,卻沒有半個人願意伸出援手。【出處:截取自TVBS】

【解析】

試就案例法律問題分析如下:

首先,家暴男子毆打女子的行為會涉及刑法的傷害罪,所謂傷害罪,即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若因此致他人於死或重傷者,則刑法對之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一般而言,普通傷害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而若因而致人於死,則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者,涉嫌家暴男子又以言語威脅女子,其行為會涉及刑法恐嚇罪的問題。按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為恐嚇罪。因此,如上開新聞所述,家暴男子以「妳再給我說,老子早晚砍死妳」之類的話語,恐嚇欲對女子的生命或身體不利,使被害女子心生畏怖,且人身安全受到威脅,則該男子的行為已符合刑法恐嚇罪的要件,將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之罰金。

然而,遇到家暴問題時,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家庭的成員不論為配偶、前配偶、曾經或現在有同居關係的家長、家屬等,抑或是曾為或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者,都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內;而家暴事件的主管機關單位可以是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等,所以當家暴情形發生時,可以向警察單位申報。此外,被害人亦可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法院聲請民事的保護令;而保護令之聲請,應該以書面為之。但如被害人有受家暴的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而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為有家庭暴力的事實且有必要者,應該依被害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保護令一經法院核發後,受法院限制的家庭暴力行為人,即應該遵守保護令所定內容,如果有違反的話,視保護令的內容而定,可能有後續刑事責任的問題。因此,新聞中所指遭受家暴的女子,其可以依上開所述的各個管道替自己為權利的主張或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而綜上所言,家庭暴力案件層出不窮,若不幸遇到家庭暴力的情形,應適時為自己發聲切勿默默隱忍,否則,不僅無法解決問題,亦只會使自己一再陷於家庭暴力的危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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