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與他人發生擦撞,事故鑑定結果出來後,認定我方沒有過失。然而,對方已經對我提告,並亦對鑑定報告申請覆議。想請問若覆議的結果依然與原先結果相同的話,對方還能對我提告嗎?
雖然對方對你提告,但是車禍的責任歸屬,在進入訴訟程序後是由法院來認定。一般而言,處理車禍案件時,都必須要為事故的鑑定,以釐清肇事原因與雙方的責任。而當車禍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上開事故鑑定的結果可以當作證據檢附給法院,法院會斟酌鑑定的內容與結果,為最終責任歸屬的認定。
因此,發生車禍對方當然可以提出告訴,但是你是否因而必須負責或是賠償,此部分皆由法院依照案件的證據來認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對方對於鑑定結果有異議並申請覆議,這部份按照車輛行車事故及覆議作業辦法之規定,對於事故鑑定之覆議以一次為限,並且當事人要在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館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如此才屬合法的申請覆議程序!
※參考法條
車輛行車事故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0條
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申請覆議程序,鑑定意見書內應載明「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有異議時,得於收受鑑定意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敘明理由向該管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申請覆議,但以一次為限。其已進入司 (軍) 法程序者,應向審理該案之司 (軍) 法機關聲請轉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覆議」。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