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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之前同事向我借錢,事後對方就避不見面,電話也不接,無法聯繫上對方,請問他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
同事向你借錢,一般而言於民法上雙方之間為成立消費借貸的關係;而所謂的消費借貸,係指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因此,雙方間的一般消費借貸於法律上屬於民事責任,故建議你應依民法的相關規定,向對方請求返還所積欠之債務。
至於所問對方的行為是否有構成犯罪?此部分必須視當初對方向你借錢時,有無另外的詐騙等不法行為之情況而定,例如,如果當時對方是以詐騙手段騙取你的金錢,像是對方可能係故意用已經退票或是拒絕往來戶的支票作擔保向你借錢等,在這種情形之下,其可能有構成刑法詐欺罪的嫌疑。因此,你與同事之間究竟係屬於一般的借貸關係,或是對方為有意騙取你的金錢,於前者對方僅須負擔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而於後者其則涉及刑事責任,故對方是否構成犯罪的行為,仍要依你們當時借貸的個案事實才能判定。
※參考法條
民法第474條
I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
II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亦成立消費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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